案件受理费的征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2:36:38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2003年3月,甲报社发表《新任村官清查旧账 不堪压力精神失常》、《一笔糊涂账 逼疯村主任》的报道。该报道被乙、丙两报社相继转载。杜某等五人以甲、乙报社和撰写该文章的记者王某为被告,以三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继续报道和发表侵犯五原告名誉的文章;2、三被告各自公开登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为五原告回复名誉,赔礼道歉;3、被告甲报社分别赔偿五原告人民币5万元;4、乙报社及王某分别向五原告各赔偿人民币2万元;5、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关于该案应当征收多少案件受理费居然有四种不同的计算结果,分别是16500——19650元、16300——16550元、9310元——9370元、250——500元。请问谁能告诉我这些结果各依据什么标准并且是怎么算出的?麻烦能快点告诉我,晚上要用,谢谢啊

根据你所反映的案情,此案属于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外,第3,4项合计要求赔偿45万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的规定,此案应交纳诉讼费2350--2750元.
具体的计算为:
侵害名誉权案件每件(100--500)+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500元)+超过10万元的部分(1750元)=2350--2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