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和议庭是什么,其功能又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7:52:04
如题,和议庭中的人是怎么来的,功能又是什么,谢谢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机理功能
  追求裁判事实基础客观化
  在民事审判中,主要涉及两大问题,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对民事案件的裁判,也就是对事实适用法
  律,即以法律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依照三段论的推理方法获得结论。探知案件真实事实的最有效的方法是,事实审理者自己能够亲自耳闻目睹,这样能够获得最高的确信度。然而诉讼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均是法官无法干预的过去的事实或行为,这种具有最高确信度的事实探知方法,自然不能适用。于是,唯一的探知方法只能是,依据直接经历者当事人或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叙述(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或案件发生时记录的文书材料(书证),以及其他证据材料对事实进行判断。这种判断是间接性的,探求事实真实将面临诸多困难,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更何况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文书材料等证据资料,由于故意或过失的原因,本身也会出现错误。法官是在如此困难的情况下认定事实,依据不甚充分的资料和间接的方法,对事实作出的判断结论当然就会欠缺充分性和完整性。就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而言,法官审判案件,有审判期限的限制,任何一个案件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判,在这种情况下要充分的认识案件的客观,其困难和难度可想而知。所以,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者谷口安平教授认为,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限制,追求完全的实体真实往往不可能,只能退而求其次,追求程序正义,实现程序公正。
  由此可见,法官所谓认定事实,并不是认识或确认事实,亦即不是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绝大部分不过是主观推理或推测,甚至是一种臆测。日本学者中岛弘道认为,司法审判中对事实的认定,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不完全性。法官认定事实由于其认识方法的间接性,以及其他诸多困难所至,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不确实性。第二,意志性。依据不完全的方法认定事实,往往难以达到“确信不疑”的程度(强的心证),而基于民事诉讼的目的和现实的需要,达到某种程度的心证时,便抛开其他微弱的疑义,果敢地对事实作出判断。这种判断并不完全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