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县政府,说是修公路,而强占农民土地,而且是不做任何补偿,请问这个事情,应该怎么向上反映,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14:10:36

政府征用土地,应该给予农民一定的补偿.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该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其中,被征收地如果是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最高不超过十五倍。其他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你所在的县政府,不做任何补偿是违法的.你应该向上一级的行政单位,即市政府反映.具体应该找土地局.如果他们不与解决,那么就找信访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