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张文显主编《法理学》这本书里的全部定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6:29:17
就如在许多其他领域一样,对于法律的某些方面,我们也可以了解但却不理解。许多盲区常常使我们的知识晦暗不明,它们不仅在强度上变化多端,遮蔽它们的障碍物也是纷繁多样。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够仅仅采用同样的途径,并且,除非我们能够找出烦扰的特征,我们就不清楚自己需要采用什么手段。
在分析法学的那些问题中,我所拟探讨的那诸多烦扰都可谓掷地有声。分析法学往往以回应定义的要求为特征:法律是什么?什么是国家(State)?什么是权利?什么是占有?我之所以选择现在这些话题,是因为在我看来,对法律通常的定义模式并不洽适,而且还使得对法律的阐释更为麻烦;我认为,对这种定义模式的使用,在某些方面导致了实践中法理学与法学研究的两张皮。而且它还导致了这样的一种印象,认为存在某些特定的基本概念,对于这些概念,如果不进入某一令人讨厌的哲学观点的丛林,法学家们(lawyers)就不希望去阐明它们。我希望我能够指出,事实并非如此;无论那些法律的概念多么重要而基本,只要据其特征采用适当的方法,都能够阐释清楚。这些方法曾被我们的先辈们惊鸿一瞥,但对它们充分的理解与发展则是在我们这个时代。
如我上文所涉及的那些问题,“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权利?”都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同样形式的话语可能会被用来探求法律或政治制度的一种定义,或者其诱因(cause)或其宗旨(purpose)或其证成(justification)或其根基所在(origin)。但是,为了使得它们避免与其他问题相混淆的危险,倘若我们将这些对定义的要求转述为“什么是‘国家’一词的涵义?”“什么是‘权利’一词的涵义?”那些回答这些问题的人可能就会容易感到不适,好像这使得他们的问题平凡琐碎而无足轻重了似的。因为,他们所欲要求的本来难以从一部词典中得出,而此一对他们问题的转化却表明这是可以的。这种不适是一种本能的反应并且值得重视:它强调了这一事实,那些问这些问题的人并未要求人们教他们如何正确地去使用这些词汇。这一点他们知道但却依然莫衷一是。因此,仅以什么才能被正确地称之为权利、法律或者法人团体(corporatebody)等例子而言,这类问题是没有答案的。并且我们不能告诉质疑者,如果他仍然迷惑,那么他可以爱怎样使用这些词汇就怎样使用,而不必管公共的传统习俗。[1]因为困惑产生于这样一个事实,也即是,尽管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