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懂法律的人士请帮帮忙,今天下午就要交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6:43:56
某年6月,某市亚华公司与某市东方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节油器供销合同.合同约定:亚华公司在当年12月底向东方提供汽车节油器5000件,单价250元,合同总额125万元,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当年12月底以前托运到东方公司所在地车站.东方公司收到货物以后,在10天之内将货款通过银行付与亚华公司.合同还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产品价值10%的违约金.
同年10月,东方公司致电亚华公司,称因汽车节油器销路不好,请求将合同底5000件变更为2500件,亚华公司回电表示拒绝.东方公司于10月28日致电亚华公司,称自己单方面解除合同.亚华公司请求东方公司支付12.5万元违约金,东方公司拒绝.亚华公司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请回答:
1.本案中东方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其”单方面解除合同”行为 表明了什么?
2.本案情形下亚华公司享有哪些权利?依据是什么?
(请写出依据的法律条文,谢谢!)

1、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东方公司不享有单方解除权。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可以视为根本违约行为,即明确表示了自己将不再履行合同。
  2、亚华公司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追究东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可以要求东方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 没有权利但方面的解除,因为合同是根据双方的合意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