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内地香港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2:42:24
我们公司注册地在香港,根据08年1月1日将要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公司在内地投资所得的股息要征收20%所得税。但是根据《内地香港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漏税安排》第10条关于股息的规定,直接控制内地公司股份少于25%,应按10%纳税。可是在香港,不是在香港产生的股息一直都不征税。请问以上这些法条应该怎么理解啊?我们公司到底应该按照那个规定纳税呢?谢谢

这是收入来源地的具体运用,根据新税法,是要开始征税了。参见我的空间:http://hi.baidu.com/clljwang/blog/item/833ed35102520e1b367abe11.html

根据税法原理,国际法及相关的税收协定、税收安排大于国内(主要指大陆)法,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分给港商的利润要按照10%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香港仍延续使用其以前的税法,对此股息确实不征税,但因为其符合新税法及税收安排的规定,因此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