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籍首席代表个人所得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21:51:24
一个外籍首席代表在中国任职,11月20号代表处注册成功,拿到首席代表证,但是他的居留证在第二年的二月才办下来。他的工资一部分是外国公司承担,一部分是代表处承担,请问他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支付?二月份以后的个税应该全部交在中国吧?那11,12,1月的个税怎么办呢?一部分在外国交,一部分在中国交?请指教,谢谢啦!!!
他交税的时间和他的居留证何时办下来有关吗?

他的签证是什么性质?如果是劳务签证,那么无论代表处是否注册成功,从他在国内拿工资开始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国内和国外工资合计为基数,税前扣除额度为4800元,其他计算方式与国内个人所得税方式一致。

如果是非劳务签证,在居留证办理之前只针对国内工资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方式同上。

1.在中国居住未满一年:交税时间和居留证件办下来时间和代表处注册时间无关,与取得工资时间和由谁支付有关.由代表处支付的工资按中国公民的标准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他10月代表处有发工资,10月份是要交税的,居留证2月下来以后,还是看居住满一年否,未满一年的,由代表处支付的工资要交税,由外国公司支付的工资不需要在中国纳税.
2.在中国居住满一年:可能他以前在其他公司做过,反正在中国居住满一年.在国内和国外取得的收入分开计算.比如:在国内取得收入与其他中国公民一样,在国外取得的收入减4000元后按中国的税率表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