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付某与陈某于1997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8:16:57
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5年2月25日离婚,又于2005年3月20日办理复婚,随即于2005年3月25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的抚养和探视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同日陈某书写一份欠条 给原告付某,确认其欠付某离婚补偿费85000元,并定于2007年3月27日前偿清。因陈某至今未偿付欠款,故付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履行还款义务。庭上陈某辩称,该欠条与付某所书写的一份保证书是同时书写。改保证书的内容为付某应及时通知陈某在婚姻存续其间付某与他人同床的情况,否则取消给付离婚补偿费并不让付某探视婚生女。该欠条关于离婚补偿费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现因付某未告知,该所附条件未成就,陈某不应支付补偿款给付某。
问题:1、这样的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付某是否应当将自己的隐私告知陈某呢?
没有法律效力 要从哪方面说明呢

,与谁同床管它屁事,反正已经离婚了,这是个人隐私,它没权过问,首先我认为保证书就不合理,如果离婚补偿写在离婚协议书里了那就有法律效力,保证书是私下里定的那就太可能,更何况保证书内容就侵犯了人的隐私权,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