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不动产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了,第三人是否可以对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5:00:21
这是关于杂物间的一起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房屋管理局在不明白原告与第三人关于杂物间的规定(一人一半所有权)就为第三人办理了房产证,但在办理过程中,原告和第三人均到场并有按手印,当时房产证是办下来了.后来第三人也为房屋所有事与原告又补充了一协议,今后房屋的事与原告无关且经济已清结.现原告要求撤销房管局的行政行为,后不知为何原告撤诉了,现第三人认为自己因为此事天天在奔波并请了律师,现第三人认为因原告的起诉而聘请了律师且自已的生产活动也因此中断,特别是第三人曾向银行抵押贷款也因此而被银行拒绝致使第三人损失惨重,故想对原告提起诉讼,请问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呢,是否可以要求原告赔偿律师费,误工费,及精神赔偿费,还有其它间接损失费?请速回答,谢谢!

有诉权。
但是,以你说的情况,因为参与诉讼而产生的损失,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银行拒绝贷款而造成的损失,恐怕也难以证明,所以这个诉讼,打起来难度大,意义不大。

你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原告”赔偿失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不会被保护,对于律师费各地法院做法不太一致,有的保护,有的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