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继续刚才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05:42:41
本人:杨某
他人:曲某----大连市某货运服务处-法人代表,
主要业务是负责 青岛某有限公司叉车的东北及山东境内的运输
-----大连某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主要业务是青岛某有限公司叉车的大连地区代理销售
黄某-----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曾是上述的货运服务处一名员工)
主要是为了跟青岛某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借用该人身份证而临时注册的公司
张某—青岛某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的经理
袁某----青岛某有限公司东北大区经理(他是2007.2月份调到东北的,于4月底发现该合同的车早已发到大连,而车款一分未付,怀疑是诈骗,就逼着张某找我,最后实在应付不过去了,曲某出面跟袁某谈了,把目的说出来,然后给了他2万的好处费,就算缓和一段时间)
目的:
因为曲某从2005年开始就给该青岛某有限公司运叉车,他很了解该公司内部的事情,尤其是有很多买该品牌叉车的公司,不给车款,最后就用二手的轿车等等来顶车款给该公司, 青岛某有限公司的管理混乱,所以曲某想先注册个公司,然后以那个公司的名义从青岛某有限公司买车,最后也以二手的轿车顶帐回青岛某有限公司.因曲某与张某的工作关系及利益关系密切,两个人就共同策划了这件事情,但是因为曲某是运输青岛某有限公司生产的叉车,工厂的所有人都认识他,他本人不能出面操作这个事情,于是我被迫出面来操作了这件事,当时是用他手下一个员工的身份证注册的贸易公司!

过程:合同内容
时间:2006.12.27(疑点一:当时贸易公司06.12.25只是在市工商局核完名字了,注册成立时间是2007.5.9,所以曲某就先刻了一个假的合同章让我去签该合同)
地点:大连
购销方: 青岛某有限公司和大连某有限公司
人物:张某,我(委托代理人)
电话:我留的只是手机号139********—机主是曲某(疑点二,曲某的货运服务处的所有名片上都有这个手机号码,而且青岛某有限公司已经发现这一点,是袁某提醒我的)
内容:共计五台叉车价值43万余元
合同约定预付款一分未付,一周后叉车到达曲某的货站,是张某过来让我签收的.
最后给青岛某有限公司分别是因为

""第三,跟他婚姻在续期间,被他要挟操作了一件涉及到经济纠纷或者说是诈骗的案件中,如果我自守或者举报,我会牵连到什么程度,他会有什么法律制裁?”
这里关键是有没有证据了,法律不是说怎么样就怎么样的,即使你说的没错,但在法庭上,哪方的证据充分就会胜诉,因为法庭是法律之庭而不是正义之庭。所以你要有确实的证据来证明。疑点:
第一,他“刻了一个假的合同章让我去签该合同”,你对此事是否也是被逼的,比如他有没有威胁你啊,或是打骂你什么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你就是协同犯,只要你去自首,把事情说出来,那你就是立功了,可以减轻处罚或不处罚,
第二,你作为青岛某有限公司和大连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你是被授权行使你们告诉的权利,而你又没按你们公司的意思去做,这样造成的损失应该有你来赔,还是那句话,如果你能证明你是被你前夫逼的,那么就应该由他来付主要责任,但前提是你要主动去把他的罪行公之于众。
第三,他现在限制你的人身自由,而且自从离婚那天起(07-7-16),他就把你的离婚证和财产协议及你的新身份证给扣留了,陆续的又把你的学历证明等重要的东西都强行抢走了,还有你现在协议的这套房子的钥匙,随意来去,至今,你已经一再要求还给我,他都不肯! 我想这是对你的折磨,你要竟快去举报,像他这样的人是不会有什么好下场的,他所做的这一切,相信你已收集到了一些证据,那你就去告他,法律是会为你主持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