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 连带责任 是怎么一个评定,请各位给我说一说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2:27:12
相关的法律提款,能在什么地方找到,请各位指点一二
入户的时候车主是本人,但是是作为公司里面的几个人共用,是否可以签订一些相关协议,若在他们发生事故时我可以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有这个解释吗?传上来看看!

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侵权损害案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这两个司法解释

补充一下:准确的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0-11-10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