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9:45:1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卫生、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市和区、县消费者协会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可以在乡镇、街道、集贸市场、商业岗点、企业等建立基层组织,方便消费者投诉。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保障其职能的正常履行和必要的经费。
  第四条 本市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五条 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悬挂营业执照。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标明其自身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应当加强管理,督促参展者和场地、柜台的使用者悬挂营业执照并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对修理、更换、退货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在下列期限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一)法律、法规有规定期限的,按照规定执行;
  (二)法律、法规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