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公司成立中存在什么行为?公司是否有起诉资格?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8:47:53
2006年9月,王江从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成立大秦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三名股东分别为王江、李德道、王志杰。公司章程规定:王江出资500万元,李德道出资50万元,王志杰出资45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资出具了验资报告。公司成立后,即将1000万元注册资金返还银行,三股东口头约定速将各自应缴纳的出资额补齐。2006年10月,王江投入资金950万元,李德道投入50万元。虽经多次催促,王志杰未将资金注入。2007年5月,大秦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王志杰,请求法院确认王志杰不具有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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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公司成立后将1000w返还,各股东此时构成虚假注资,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后非经法定情况不允许撤资。其后,两股东将资金补上而王志杰没有依法注资,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王无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