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怎么抵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2:06:53
例:甲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06年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从其关联方---乙公司借款1200万元,发生借款利息72万元。该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利息为60万元。
解析: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2000*50%=1000万 72*1000/1200=60万

请问为什么要这样做,我看不懂?请虾详细解释下,谢了!

税法对这种利息的税前扣除有特殊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注: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关联方之间借款超出上述债资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
对于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费用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作了进一步规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他这么做你看不懂呀.我帮你分解一下吧.
借款利息72万元=06年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关联方---乙公司借款1200万元

我们反求利息为6%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2000*50%=1000万*6%=60万.

他只不过是简便的算了一下.答案是正确的.

规定,为了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