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想的一个关于法律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9:32:04
我没事的时候自己想了个问题。现在上瘾了。非解决了这个问题不可。
下面是题。
老王在1990年花人民币10万购买赝品陶瓷一件。当时老王知道这是一文不值的赝品,但是这件赝品上有老王的朋友亲笔签名,对老王有些意义。
到了2007年,老王展示这件陶瓷的时候,客人失手将陶瓷打碎。老王要求客人赔偿。
纠纷开始了。客人以这是赝品一文不值为由,拒绝赔偿。老王却说这是花10万买的。(买陶瓷的一切手续都有)而且上边的签名对老王意义深刻。坚决要求赔偿,而且老王还说1990年的十万至少顶现在二十万。(相信大家也都知道那时候的钱实在。)
你们所这件事情该如何解决?

客人应该赔偿的是赝品的实际市场价格加上赔偿老王的精神损失费。

从现有的判例上看,这样的精神损失费不一定被支持,即使被支持也仅仅是几百到一两千。绝对不可能到达十万。

客人失手打碎陶瓷的行为显然是过失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救济包括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损失就是赔偿市场价值,而不是心理价值。精神损害则是赔偿心理价值。

在侵权法上,一般对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较为支持,因为,人身侵权一般不存在或较少存在物的市场价值和损失,只存在心理价值的损失,比如:对肖像、荣誉、名誉、性骚扰等人格权、身份权的侵权。

而对于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则较为支持,一般不支持物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以填平原则为主。但是,特殊情况下,法院也支持对物的精神损害赔偿,比如:结婚胶卷冲洗失误导致照片和底片丧失,除了赔偿几十元的胶卷还应当赔偿适当的精神抚慰金。

本案就是这样的情况。对于陶瓷而言,老王的心理价值是十万,但是,这样的心理价值是不可能受到法律的支持的,法院作为中立机关只能以中立机关的角度估算老王的心理损失。一般只能支持几百元。加上赝品的市场价值就是老王能够被法律救济的全部金额。

至于老王自己花多少钱买,是老王自己的事情。这种心理价值更不可能升值。只有市场价值投资才存在升值的市场效益。这种心理价值也不可能通货膨胀。

举个合同法的例子来解释这个的侵权法的问题,虽然不贴切,但是有一定参考价值:

同一架飞机,甲买了机票看父亲最后一面、乙买了机票要参加一个价值几千万的投标(他很有把握中标),结果由于飞机的延误而导致甲没法见到父亲最后一面、导致乙损失几千万的合同。飞机上还有无数个甲、乙、丙、丁有着各种各样重要的事情。航空公司是赔偿他们的心理损失,还是仅仅赔偿机票、食宿费用?世界上有哪个航空公司可以赔偿所有延误飞行的乘客的心理损失?

回到侵权法的这个案例上。这个案件中老王确实存在的心理损失,但是,法律在面对这个问题的时候,应该适用的是老王的主观标准,还是大众的客观标准呢?老王主观标准是十万,甚至在现在他愿意花二十万购买同一陶瓷,但是,社会的客观标准呢?社会的客观标准只有两个,一个是陶瓷的市场价值,另外一个是社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