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学抄袭的范围和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3:50:43

这要看引用的作品是否构成引用人作品的实质部分。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为合理使用规定总的标准,但列举了12种具体的使用方式。

其中第二条规定了使用他人作品的量。原文: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对于何为“适当”是一个复杂问题。对此,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二)所引用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该条文已经删除,但实践中仍有参考价值。

侵犯著作权中的抄袭认定:
抄袭,是把别人的作品抄来当作自己的作品的一种侵权行为。抄袭的认定,不以抄来的作品作何用处为其成立的条件,也不以是否完全相同为其成立的条件,其认定成立的条件仅是作品内容的具体表达形式相同。因此,两个作品在具体表达形式上有明显区别的,一般不应认定有抄袭的问题存在,存在的可能是创作上的借鉴、引用、融合的问题,而这些正是创作上允许和客观上必需的。抄袭的实质要件在于作品是否是作者自己独创的,而不是照抄照搬他人的。既是两个作品完全相同,只要是各自独立创作的,就不构成相互抄袭。只有在作品相同,又能证明又不属作者独立创作的(作者间又存在接触关系),才构成抄袭行为。

在抄袭问题上,一般不承认创意或表现手法的抄袭,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内容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