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改造罪犯的新方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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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形态上,西方国家的开放式处遇制度表现为以下三种制度:

1)外出制度 ;又分工作外出制度、就学外出制度、暂行外出制度和释放前外出制度,因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而异。

1880年,美国马萨诸塞州的一女监,首开罪犯在监外从事社会性劳动的先例,1913年美国的威斯康星州通过《休巴法》,正式确认工作外出制度,至1959年开始,美国各州广泛采用工作外出制度,1965年美国制定《受刑人更生法》明确规定联邦矫正机构受刑人员的工作外出制度。在欧洲,瑞典于1945年率先立法采此制度,其后,苏格兰、英国、挪威、丹麦、比利时等相继采用。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实行学习外出制度,1971年已有3000多名罪犯外出求学[7]。

2)归假制度;即对执行自由刑的人,因在执行机构表现良好或遇有重大事故,给予一定假期,让其回家的制度。瑞典、英国、美国等对受刑人普遍采用归假制度,瑞典是适用归假制度最广泛的国家。英国的归假制度,原来只适用于青少年感化院的犯人,但现在已普遍适用于一般成年犯人。

3)周末拘禁制度 这是一种让犯人周末(包括周六和周日)在监狱服刑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减少犯人的监禁时间,使其与社会和家庭保持正常联系,既可达到惩罚的目的,又可收到教育之功效[8]。

(三)累进处遇制度

处遇(Treatment),是现代监狱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它是指在监狱行刑过程中,对服刑罪犯的处置及其所受的待遇。累进处遇制,就是将自由刑的执行分为若干阶段,按受刑人的行刑成绩,渐次改进其待遇,以达到激励罪犯改过自新的目的。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将犯人的整个行刑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或等级,各个阶段或等级均有不同的处遇,体现了行刑个别化的思想。累进处遇制从产生开始就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被誉为“百年来最有生命力的制度”[9]。 累进处遇制的理论基础是现代自由刑的剥夺度调控理论,这一理论将服刑人的权利自由分解为三个部分:

1)依法必须加以剥夺的部分。即作为刑罚存在的反映而必须加以剥夺的部分。

2)依法必须加以保障的部分。即必须加以保护的罪犯的基本权利部分,这是现代刑罚实行人道主义,反对任何形式酷刑以及保障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