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儿媳原产权房拆迁,我替他们付款后产权可以归我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0:58:17
儿子、儿媳第一次拆迁时,拆迁前为公房,拆迁后产权人名字为儿子,至今未支付第一次拆迁时拆迁协议所规定的一切费用,现又面临地二次拆迁,但必须首先了结第一次拆迁协议所规定的款项方有资格进行第二次拆迁,儿子、儿媳又无力承担该协议的相关款项,而且儿子、儿媳有离婚倾向,请问:作为他们的父亲,为他们了结各项款项(包括第二次拆迁)后,产权人能变更为我所有吗?或者能从法律角度变更为我、儿子、儿媳三人共同所有吗?谢谢!

商量变更可以,如达不成协议,你出的钱可为你们的借款

这事肯定商量不成的,只能为借款

协商解决!产权应该只认名字,跟付款人关系不大。

产权人为产权证上的人,你替他们付款只能作为借款;如果你的儿子、儿媳同意的话,可以变换产权人的名字,那就要房屋交易大厅办理过户手续,将产权人的名字变为你的名字。

您好!鉴于您的问题,我的意见是:坐堂律师: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孙洪林 律师

B处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屋,小高属于B处房屋的安置对象,而且户籍也在B处房屋处,所以小高理应对B处房屋享有居住权,该权利不因小高父母有住房,小高有房屋居住而丧失。

现小高祖母将B处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显然使小高失去了对B处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

然而,由于B处房屋已经出售,而且购买B处房屋者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小高主张自己对B 处房屋的居住权是有困难的,但小高有权要求祖母给付相应的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