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算工伤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1:26:34
我父亲在10月中旬去济南出差,刚到济南没2天,在晚上起床上厕所的时候不小心率了下来, 造成右脚小趾骨骨折.住宿地点是单位安排的集体宿舍,那种上下铺的床,但现在单位不承认是工伤,也没有说负担医疗费用,请问该怎么解决,是否要去做工伤鉴定.先谢谢大家了.

我很同情你,但这件事情,法律上得不到支持,关键看单位有没有人情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 ,应当认定为工伤。
你父亲是在出差期间,自已休息的时候受伤,所以不是“工作原因”(出差不等于“工作原因”,必须是出差中工作期间或为了工作而赶路的时间)。虽是单位提供的宿舍,但并不是因为宿舍中的床或房子损坏受的伤。
所以严格地来说,并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但是必竟是为单位出差受的伤,我想单位出于人道主义应当给医疗费和补偿。

我觉得这件事~~如果上法院或者去劳动仲裁,走法律途径很难赢。
如果你一定要走法律途径的,那去劳动部门,请劳动部门出面调解一下,多少给点医疗费用。
或者也可以起诉,但要求法院不要判,要法院给你调解,真的依法来判,你是赢不了的,调解一下,多多少少给一点。

曲线救国的办法:国有企业的话,最好的办法是去厂长(老总)那里走一趟,带点东西,说点好话,事情就好办了。花小钱得大钱
如果是私营企业的话,老板都是很扣门的,你只能用“情”来感动她,比如天天让你母亲到老板家门口去哭,让你老婆去找老板的老婆哭诉一下,女人心软,晚上在老板那枕边风一吹事情就好了。
这也是没办法的办法。

另外工伤鉴定的话,小脚脚趾骨折出院后基本恢复的(一般不是粉碎性骨折都能恢复)就够不上工伤等级。不能恢复的话也只有十级工伤。即便是全赔,也就几千块,何况这件事单位无过错,所以意义不大。但如果你要做的话,在出院后15天内到省级指定的鉴定医院做一下鉴定。
起诉的话必须2年内起诉,过期不能起诉。

出差期间受伤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你父亲是出差期间受伤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工伤。
单位不承认是工伤,也没有说负担医疗费用,你父亲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