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撞死人后...相关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2:49:11
A,20多岁,未婚与B/C/D,皆30多岁,已婚,相聚喝酒(期间是否磕药未知)
酒后,大约零点左右,B借车给A开.A有驾照.
行至某工程路段,因无法闪避,与出来夜宵的保安E,50多岁,相撞.
由于E骑摩托车,被撞出20多米,后爬起又倒下,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A当场被拘留,测试得知,A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0多.
问,
A/B/C/D在这起事故中各有什么法律责任?与其他相关的事项.
谢谢.
什么是15天的刑事拘留?一定要的吗?
怎么样才能取保候审?
这种情况可以吗?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4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交通肇事如何定性

所谓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尚未纳入公共交通管理的交通。城市街道、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经开发并纳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