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本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7:35:36
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法人实在说,到底哪一种是现在国际通说??
请简述理由!

法人拟制说

所谓“法人的本质”也就是指法律为什么会将法人规定得像自然人一样,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可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的本质是指法人的内在根本属性,是其区别于它物的特殊要素。自法人这一概念诞生以来,有关法人本质的争论便从未休止过,而且在当今法人、公司主宰经济和生活秩序的时代,对其本质的思考就显得更有价值。但从不同的角度,我们就会得出互不相同的有关法人本质的结论,因此视角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法人本质的界定。

对于这一问题在19世纪是理论界争议的热点,至今大概形成了三种学说:

一,法人拟制说,该学说继承了罗马法的思想,为注释法学派倡导,其集大成者是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拟制说认为,自然人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法人只不过是出于需要,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以确定团体利益的归属。其只存在于法律世界,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由此可看出该学说,遵循罗马法“非自然人者无人格”的观念。法人拟制说有其特殊的背景:其一,近代民法思想为对个人人格的尊重作为最高指导目标,其二,因对封建社会的痛恨,反对存在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团体。

法人拟制说长期处于通说地位,并为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接受

法人拟制说承认了法人民事主体的资格(虽然是拟制的);区分了法人与作为其成员的人格、财产、责任这成为法人独立人格、财产、责任的基础。但是该学说仅强调了法人作为法律人格者的立法技术上的原因(法律拟制),但没有注意到拟制的原因(是否有需要拟制的组织存在,是否有拟制的必要性),此外,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也是法律所赋予的,法律没有必要将其拟制为自然人,最后它没有团体在社会现实中的实际存在,不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发展,当今没有立法采用该学说。

二,法人否认说,该学说从实证的角度认为法人并不是实际存在的民事主体,法人只不过是一定人的集合或财产的集合,如果有人格,那么其要么属于自然人要么属于财产。具体说来该学说有三个学派:

目的财产说,该学说由布林兹提出,认为,法人只不过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集中起来的多数人的财产,已经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所有了,所以需要拟制一个主体。该学说曾经有过影响,有的立法规定一定的财产也可成为法人就是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