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后,工伤保险是否可以根据自治区条例拒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2:34:49
我父亲于2006年11月17日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颅内出血,抢救无效。。由于出事的时候没有发现伤势严重故没有向交警机关报案。回家后发现伤势严重送往医院后报案。交警部门经调查取证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事故现场破坏,证据灭失为由要求双方当事人去法院提起诉讼。但交通事故事实已认定,经交警机关调解,两家私了,对方赔付了我们10万元人民币。此后历经9个多月,终于在劳动局工伤鉴定科办理好工伤认定。
当我们找到社保部门赔付时,社保局查档说我父亲所在单位没有给他们投保,要求我与单位协商(我父亲2001年在单位办理了内退手续,于2006年大约7月份左右返岗上班,11月17日出的事情)。找到单位后,领导说准备通过关系和社保局疏通一下。直到前两天经过大约一个半月的时间协商后,通知我社保同意接管这个案子。
今天,社保以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不明,无法进行赔付。要求我提供法院判决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的有关文书。
他们根据《内蒙古工伤保险条列》第十三条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法》和有关规定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我想咨询一下,社保局这样做是否合法合理
我看了04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列》中并未有此项规定,此前的条列中有这种规定,但是新颁布的条列中取消了这项。这算不算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还有我母亲没有工作,一直以来靠我父亲的经济收入生活,在遗属生活费这块怎么办?很倒霉的是我母亲在我父亲出事的那天还差4个月才年满55周岁!按工伤保险条列中规定好像都不能享受这块待遇?
事情大致就是这样,请问周律师您是否可以帮我指点一下,我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情?您可以帮助我吗?谢谢~
还有,当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后,我拿着材料去社保有关部门的时候,社保的答复是在已交费的人员名单中没找到我父亲的名字,要我去我父亲所在单位处理。
我同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交涉时,他们告诉我说:你等等,给我们点时间,我们和社保的人很熟,过几天请他们吃顿饭谈一谈。
结果一个多月后,社保就同意了赔付。
请问,如果在这里单位和社保之间存在暗箱操作的情况下,他们是否应该负法律责任?哪条法律适用?我又该如何取证,从那里下手比较好呢?
到现在为止,社保仅仅是口头答

很多地方的都有这样的地方性规定的,就是如果说因为交通事故的工伤的,采取补差的原则,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赔偿的部分,社会保险机构不再支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身伤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时所作的讲话认为,工伤赔偿和侵权的人身赔偿具有不同的性质,工伤更多是体现用人单位和社会就被伤害者的救济,属于抚慰的性质的,但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完全的侵害者赔偿,是对遭受人身伤害的补偿,所以两者可以一并获得。
所以,从地方性法规的角度来理解你们只能补差,但是法院系统的判案实践,我们认为可以一并获得,希望你们与社保部门沟通。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01号咨询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