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是否有违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0:36:52
我在广州一外资公司任职销售,8月份所做的业绩需到10月底才可确定是否合格 11月6日左右确认至总公司,并在11月中下旬连当月工资一起发放;我在11月初辞职离开公司(在业绩确认后),公司却以’没到工资发放日’和’公司章程规定’为由拒绝发放8月提成,但此公司规定只有总公司和人事部知道,并没有告知我们计算方式.
我想请教各位,这是否有违劳动法?
非常感谢!
我让同事查了一下,合同上写:奖金制度按公司章程.而章程上是说奖金发放日必须要是员工还在公司.

首先你要看下合同
如果合同中对提成部分有确实的规定,那么这种情况已经违反劳动法。
你可以在咨询下律师。

这种做法是违反了劳动法的。
工资应当及时支付,你们公司关于业绩提成的程序过于漫长,实际上是变相的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的暂行规定的第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一次性付清所有的劳动报酬,这当然也包括业务提成的奖金。
这种情况,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请他们帮你把工资讨回来。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01号咨询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