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南极和北极有没有提出过主权或开发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7:33:17
针对目前全球各大强国纷纷提出对两极地区的主权和资源开发权,偶想询问我们国家是否也曾提出过类似的声明或要求??

《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体系 《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为:禁止在条约区从事任何带有军事性质的活动 , 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冻结对南极任何形式的领土要求;鼓励在南极科学考察中的国际合作;各协商国都有权到其他协商国的南极考察站上视察;协商国决策重大事务的实施主要靠每年一次的南极条约的例会和各协商国对南极的自由视察权。中国于1985年5月9日加入南极条约组织,同年10月被接纳为协商国。《南极条约》有40个成员国,其中26国为协商国,14国为非协商国。
继《南极条约》之后,协商国又于1964、1972、1980年先后签订了《保护南极动植物议定措施》、《南极海豹保护公约》和《南极生物资源保护公约》 ;1988年6月通过了《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1991年10月在马德里通过了《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南极条约》和上述公约以及历次协商国通过140余项建议措施,统称为南极条约体系。1991年在马德里通过的《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中第25条规定,自议定书生效之日起50年内禁止在南极进行矿物资源活动,从而确保了南极大陆未来50年的和平与安宁,为全面保护南极、科学地认识南极奠定了基石。
1991年10月在波恩举行的第十六届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通过了13项建议备忘录并发表了南极条约30周年宣言,重申《南极条约》的宗旨与原则:“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用于和平目的,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与目标。”宣言建议1991~2000年为国际南极合作10年。
南极条约组织非联合国机构。在1983年的联合国大会上马来西亚等国提出将南极问题列入联大议程,主张南极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应由联合国管理,但遭到南极条约协商国的一致抵制,因此尽管南极问题自1983年以后一直列在联大议程内,但未取得进展。
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简称SCAR,隶属国际科联,是专门组织、协调南极科学研究的国际性学术组织。SCAR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以促进南极条约协商国成员国之间及其他国际学术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大会期间还举行生物、地质、冰川、气象、高空大气物理、大地测量与制图、人体生理医学等学科的分组学术讨论会和南大洋生态与生物资源、海豹等方面的专家组会议。SCAR 自1958年成立至今召开过21次会议。1991年SCAR在德国不来梅举行大规模的南极科学大会,回顾、总结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