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习题,,求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22:29:01
案例一:原告于某与被告董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某将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坐落于某镇桂花街103幢10——11号底层的门面营业房一间出卖给董某,价格为2万元;税金及过户费由董某负担,公证费各负担一半。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手续。同日,董某付给原告于某2万元。之后,因双方搬家而没有按约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董某找到于某,要求于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遭到于某的拒绝。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董某的房屋所有权,并要求于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于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房屋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问:法院应支持谁的主张?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但由于产权未办理登记变更手续,所有权还是属于原卖方于某。根据合同约定,于某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义务,不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合同有效,补办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