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 家属的知情权 责任认定书 民事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1:20:25
我哥是煤矿井下工,在一次工作中出事,不在了。单位领导们告诉说:事情于我哥一丁点责任都没有,完全是因为别人的多重、严重违章致死的。
事故调查报告在第二个月,就上报到省里并批复回来了。事故报告一份给了矿务局(出事煤矿的上一级单位),另一份好像给了市政府。
我们家属要求有一份,哪怕是复印件;再后来只是想看一看。都被粗暴的拒绝了。
事故报告是有安监局牵头,公安局、工会等参与联合调查,并出具结果的。
我们向其索要事故调查结果,主张应有的知情权。遭到婉拒,说那文件不是给个人的,那是政府文件。并说单位(指的是矿务局)有一份,叫我们找单位。
单位处理很简单,就是不给,别说复印件,就是看一看都不行。而且很坚决的告诉我们:单位没有义务告诉我们,没有规定单位要这么做。并说如果我们主张自己的知情权,如事故报告,就不给我们赔偿的钱;如果领钱,就再不能主张包括知情权在内的许多权利。

举个例子,A在上班的途中,遭遇车祸,死了。事故认定,完全是另一方B的违章操作造成的,责任完全在B.

首先,A属于工伤。A可以要求所有工伤相关的待遇
A家属同时可以要求B民事赔偿。有明文规定,但却记不清在哪里见到过了
事情发生时,受害者与受害者家属往往不在一起。
赔偿前提,A家属必须知道A的伤害是谁造成的,责任关系是怎么样的
这个谁有权、有责任来告诉受害者家属
具体到这个例子,大家都知道,这个由交警来管
如果没有交警的那份东西,A就没法向B主张自己的权利了,甚至不知B是谁
赔偿由B以及他所在的雇主,如公司、企业来赔偿。现实都是如此操作的,具体依据是什么,我不大知道……

回到煤矿的这个事情
和例子很类似,我哥认定了工伤。
听单位领导说,事故的责任人有的已经判刑了。
我相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依据《刑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我们应该有权要求事故责任人极其“雇主”承担民事责任。
与前边的例子不大相同的是:
煤矿既是我哥的工作单位,又是事故责任人的“雇主”

问题:(请附上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文依据)
1.我们

并说如果我们主张自己的知情权,如事故报告,就不给我们赔偿的钱;如果领钱,就再不能主张包括知情权在内的许多权利。

真过分~!我又看了一遍~!

你的问题还是没有人回答哦~!我会找同学帮你问问的~!我也是业余~!能帮你多少帮多少了~!

希望你明天去北京能顺利~!

哎~!自己学法律的,却生在中国这种有法律没法治的年代~!真够郁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