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4:33:06
开发商卖方对买方规定的条款是否合理,根据物权法对以下进行分析是否合理:
1 除已分摊买受人建筑面积的房屋公用建筑面积外,小区其他公用设施和公用场地由出卖人保留使用权.
2 出卖人保留停车场地和小区公共部位广告出租及收益的权利.
3 出卖人可以合理使用小区及楼宇的公共部位面积,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
请分析上述条款合理吗并说明具体的依据?
另外请教和开发商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和在条款中需要明确或说明什么,使自己的风险降到最底,谢先
买方签定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是仅指房子周围的楼梯间和杂物间等,并不包括停车场地和小区公共部位广告出租及收益,所以上述开发商所列的三条到底正不正确呢?

这三个条款不符合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办法》18条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有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公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显然,三个条款把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划归卖方与法律相背。
《办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已经有规定,而并不是开发商所能单方决定的霸王条款.
商品房风险,对买方来说主要是房价上的风险.
至于和约上的条款,自有法律来约束,保障消费者权益.不是开发商说了就算的

没办法,现在全是霸王合同,因为有政府在后面给他们撑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