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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1:05:52
原告顾某与被告胡某(二人系高三班的同班同学)均系某初中学生。2003年4月20日下午的课外活动期间,顾某、胡某及其他学生在该校田径场上自发组织足球比赛,在踢球过程中顾某被胡某踢来的足球击中左眼,造成左眼受伤。

5月22日,原告因左眼不适,在市卫校附属医院诊断治疗。9月20日,原告在第一医院诊断为“左眼视网膜脱离”,住院1天。9月26日转往协和医院住院20天。原告在治疗期间所花医疗费19881元,被告胡某之父支付原告现金2000元。人寿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给付原告保险金6000元。2004年8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鉴定原告左眼损伤已构成重伤,遗留八级伤残。

顾某将胡某与该中学告上法庭,认为胡某与该中学应对自己的伤承担连带责任,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费、精神损失费合计38645元。

若你是本案的法官,请谈谈你对该案的认识。(不少于500字)
一定要500字!谢谢!这是作业啊!!

学校确实该付责任,家长毕竟把孩子交到学校了,学校就有责任保证在校内孩子的生命安全,象足球这种危险野蛮的运动,随时都有可能造成学生的伤残和死亡,学校没有加以禁止和管理,本身就是大错特错,所以我支持原告的请求,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全部款项。

你告错对象了,被告应该是这个学校,而不是那个同学.

两个都是被告,告的没错,支持原告诉求

这个简单,何需500字,在足球比赛中受伤,并非故意伤害.
学校和被告胡某,均无过错,不过对顾某造成的伤害,双方都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现在判决如下:
某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补恤金等合计人民币 XXXX元(总金额的10%)
胡某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补恤金等合计人民币 XXXX元(总金额的15%)

1、如果学校存在管理不善,是有过错的,只不过这种过错不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全部因素。
2、告对方学生和学校是完全正确的,不要被1楼蒙混了眼睛。
3、运动中受伤,且不是故意,双方责任均等,按公平原则,对方学生的监护人肯定也要作出补偿。
4、个人认为,本案学校承担30%的责任为妥。
5、另,诉讼费用的计算也是个问题,可大可小,不要被代理律师多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