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边境中间犯罪适用与哪国法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2:12:07
别的国家我没去过,比如说像中国和香港这样的,出香港或者大陆境了,还没有进入香港或大陆境的,适用哪的法律?(中间有很长的距离)比如我杀死香港人,或者香港人杀死我,各自怎么算?

在公海领域,如果是在某国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犯罪,应依据属地,属人,保护和普遍原则确定管辖,通常的国际惯例是属地优于属人优于保护和普遍原则,即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某国领土或某国领土的延伸(如该国飞机等航空器内)则优先适用该国法律,如果用属地原则不能确定管辖时,适用属人原则,即对于该罪犯的犯罪行为适用其国籍国的法律,如仍不能确定时,应适用保护原则,即以作为罪犯侵害对象的受害方当事人的国籍确定管辖,最后是普遍原则,即对于海盗,劫机等国际罪行,各国都有管辖的权利,普遍原则也称长臂原则。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本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11号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