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关于不满意赔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7:08:59
关于违约赔偿这方面,双方一起(另外还有第三方参与协调)商定了赔偿的数额,确定由A向B赔偿10万,并签了欠条。
7天后,A向B还了这10万钱款,B收了钱后,却觉得赔偿少了,还要A另外再赔偿。
这种情况下A是否还要再赔偿?原来赔偿的10万数额是双方一致认可的,都是自愿的,而且数额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不存在明显的偏少!
现在的问题不是B不承认收到过10万块钱,而是反悔当初约定的10万赔偿,觉得少了,还想要A再加赔!
而写的签条当然会写明是双方约定的赔偿原因,可以说就是一个赔偿协议,而且是三方签字确认(第三方是协调方)。

现在就是要问,B收到10万赔偿后,认为少了,还要A加赔!这样是否可以?但是10万的赔偿完全是合理、公平的,不存在蒙骗B的可能。

首先你得证明欠条是双方关于赔偿数额的书面证明,如果不能够证明,那么,b在收了10万元后,还可以起诉你要求支付违约赔偿金(还可以再要10万)。所以欠条不要随便写(除非为了掩盖一些不愿离让人知道的事情),还是写个违约赔偿协议最好。

不可以。赔偿协议已经生效,b嫌少毁约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律支持(除非明显不合理或者显著少于损失),你可以不理他。另外他不承认收了10万元,这你就得证明了。

首先确定该欠条的性质?是赔偿协议还是普通欠条;
若你要证明是赔偿协议,你须举证,物证、证人等都行。(若欠条上写明了是为了违约赔偿的原因,出具欠条,那诉讼时直接拿出欠条就能证明。若没有,就只能找证人了。)如果这些都能证明,对方再找你,不用理他这个茬。(因为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协议,了解此事。)
若你不能证明该欠条为赔偿协议的性质,那对方仍可向你主张违约赔偿金。
在日常生活的债务往来及财产转移等法律事务中,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且最好是书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