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获利行为,有没有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0:48:31
单位组织集资建房,单位是组织及实际运作方,现在并不能证明单位有获利行为,但单位在运做过程中有过失,对集资方造成了损失,使成本增加,我们有权要求单位承担责任吗??
根据“ROBERTOBESTEN”所说,举一个例子,厂方设计时把民业用电和工业用电混用,结果造成无法验收,重新建变电设备导致整体成本200万增加,这块是不是要厂方负责。如果说厂方设计不失误,最少这部份款项我们可以购房时通过贷款来付,可以分10年或20年还,而现在要一次性付清,不付清厂子还不给方。这只是厂方增加款项的其中一部分

追究本案的关键点不是"获利"而是"损失",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关键是你们要证明损失的存在,损失是由被告的具体行为引起的.
在单位集资建房的过程中,形成了集资者和单位的委托关系,单位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集资的资金.
也就是说,你们要有证据证明该单位的越权之处,资金使用的"不合理"之处.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这里的"损失"必须是直接具体的,且由被告直接造成的,否则法院不认可损失的存在.
比如单位迟迟未建房,而在此期间你们本地房价上涨2000元/平米,这个上涨的部分就不能算你们的"损失".
根据你的介绍只能先作出这些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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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

当然有权力了!这个是一定的!还是那句话,在网络上能给你的帮助还是很有限的!希望能够在当地找一下律师,具体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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