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1988年超生的公职人员,适用1988年时的计划生育条例还是2007年时的计划生育条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0:49:21
某公职人员(男)1987年结婚,1988年11月底生育第一个孩子,于1989年7月初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孩子。两孩间隔7个月零几天。
其妻发现怀孕第二胎时,孩子已4个多月,不能做人流手术,医生建议孩子满6个月以后做引产手术,1989年6月底其妻准备到医院作引产手术,在途中出现早产情况,后将小孩送给其姐抚养,并作为其姐超生罚款。现给予该公职人员处理,是按1989年超生时的计划生育政策给予降级处理,还是按现行的给予开除公职,并罚社会抚养金。

某公职人员(男)1987年结婚,1988年11月底生育第一个孩子,于1989年7月初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孩子。两孩间隔7个月零几天。
其妻发现怀孕第二胎时,孩子已4个多月,不能做人流手术,医生建议孩子满6个月以后做引产手术,1989年6月底其妻准备到医院作引产手术,在途中出现早产情况,后将小孩送给其姐抚养,并作为其姐超生罚款。现给予该公职人员处理,是按1989年超生时的计划生育政策给予降级处理,还是按现行的给予开除公职,并罚社会抚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