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讲话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3:56:44
我亲戚孩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打官司打了近1年,是按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的,主要是要求死亡赔偿金,最近我方代理律师讲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有最新讲话说: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究了刑事责任就不再追究民事责任(据说有会议文件,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意思说对方如果承担了刑事责任(去坐牢),就不用付死亡赔偿金。
请问:1、高院院长讲话算不算司法解释,有效力没有?
2、法律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有没有硬性规定,可以由高院院长改变吗?
请尽量通俗详细,先谢谢了!

高院院长讲话不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个人讲话也不是司法解释)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追究了刑事责任就不再追究民事责任”的说法和法律相抵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不可能讲违反法律的话,显然不是你听错了,就是你方的代理律师说错了。

1、高院院长讲话不算司法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是高院关于某方面案件的会议精神,对重庆各级法院审判有指导意义。
2、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规定:在刑事犯罪当中,直接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主要包括财产损害,人生伤害中产生的医疗、营养、务工、丧葬费等等,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在你这个案件中,如果事故中当场死亡的话,没有死亡赔偿金。但是你们可以要求丧葬费等支出。

讲话没有法律依据,对法官会有影戏那个,但内容是错误的。

1、不能算是司法解释。
2、追究了刑事责任就不能追究附带民事赔偿这一说话与法律相抵触,不能成立,我估计再大的法官也不敢明目张胆说这种话出来,要不就是你听错了,要不就是这案子另有隐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