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分)我们可不可以不付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7:48:34
我们公司填了“中山国际家电展览会”的《参展申请书》,已经盖章传真给相关负责人核实参加,但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我们公司不能去参展,参展的费用还没有交,一共是4000元。
《参展申请书》的第一条是:申请预订展位之是起十日内,请按组委会指定帐号支付以上参展费用,逾期不付,申请的展位将不保留!
其它并没有说明违约金之类的条款。
我们公司向他们说明了不参展的原因,他们表示理解,但又说展会已经帮我们留下来了,现在已经超过十天了,而且十天内他们并没有追我们付款。他们说展位留了下来,帮我们想了一个最省钱的办法,就是帮我们做一些广告弄在展位上,要我们给2000元。
现在,我想问问,有什么法律条文可以规定我们不用负这个责任的呢?我希望回答者能把条文列出来,谢谢!
回答得好再加分!
到了第11位回答者,答案都不尽满意,因为我们需要用法律条文来跟人家说清楚,我知道是根据《合同法》,但是要根据第几条呢?

首先要确定你们双方的身份,合同成立之前对方为要约人你为受要约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章 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然后你对对方的要约表示了同意就表示对方提出的条件,也就相当于你同意了你将享有的权利同时承诺了你要承担的义务,至此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二章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你们双方订立的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合同执行时你方为承租人,你方应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根据合同法第十三章 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同时你方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十三章 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合同执行过程中你方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租金,属于你方违约,可是在应付租金期限内对方(出租人)并没有向你方讨要租金,表示他放弃了租金的追索权,(根据合同法第十三章 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然而出租人并没有解除合同,而是要追究你方的违约责任,你们双方在订立合同之时就以经明确了违约责任:申请预订展位之是起十日内,请按组委会指定帐号支付以上参展费用,逾期不付,“申请的展位将不保留”! 也就是说你方违约后将丧失了展位的使用权,并没有向出租方支付资金的义务,对方无权向你索要资金。如果对方向你索要2000的资金说是以在展位上帮你作广告,这是他向你发出的另外的要约,你方有权拒绝。如果对方不同意,你方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八章 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