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车辆还用上税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3:28:47

如果销售的汽车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按照销售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应税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不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也就是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属于非应税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如果有一个条件不具备就属于应税固定资产,按照销售额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一、属于企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以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如果销售的汽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2]29号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要纳营业税的,详见会计法关于固定资产销售的帐务处理。

车辆不属于不动产,所以变卖时不交营业税。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交纳增值税。一律按4%计算后再“减半”征收,不得用来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是你们企业自用的旧车辆,且售价未超过其原值不用缴纳增值税,如果超过原值,增值税按4%税率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