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2:57:57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其中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这句不太懂,麻烦解释下:)谢谢

首先,公司承担是有限责任的;
其次,连带责任全称是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允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连带责任时,谁来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和其所投资企业的关系实际上相当于股东和公司的关系,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同样公司作为其投资企业的出资人,也仅对其出资额承担责任。这种规定实际上规范了公司的投资行为,保护了公司的利益。

公司向其他企业的投资,必须以责任为限、互不连带为原则,也就是说只能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责任,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非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这种情况合理吗:甲公司系新成立公司,所有者权益1000万,借款1000万,存款2000万,现对乙公司投资2000万元,按新的公司法,没有投资限制,正常注册了。一年后,我借的钱到期要还了,再向乙公司借1000万元(只有去借!),这不是明摆着肯定要抽回投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