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这样审理对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3:37:13
1、我司于被告某建筑公司下面的项目部有业务往来,庭上被告代理人全盘否认与被告项目部负责人有关系,还认为该负责人盖的章不是该建筑公司的,属于私刻。但是我们有很多证据,送货单,收料员被告承认是他们公司的;结算单、补充合同都是负责人签字的,就是被告否认认识的负责人签字的,被告就否认了效力;我方开给被告的发票,发票领购人有三位,一位就是负责人,还有两位是工地的技术人员,公示栏上有他们的名字,有照片证据,被告否认了,但法官已经质问了,我方也质证了;被告支付的承兑汇票和部分银行汇票,尽管被告也否认,但是法官和我方都以质证。现在就是法官不知道与他们有关系还是怎么,说要我方证明这个章的真伪,怎么办,是不是不合理啊,被告工地负责人已经通过这么多证据补充上了,被告提供的章样和合同上面的就是数字部分(部门)的区别,其他都一样,我们该怎么办啊?这个章也在其他资料上使用,资料在建设局档案管有备案,可是我方无权去查,律师去查也需要原告的委托,法院可以去查吗?
2、我方要求被告支付在违约后支付货款的违约金,也列了明细,被告对明细也没疑义,可是法官却要我们证明被告付款的证据,由于是现金支付,我方只给对方打条子,有举证义务吗?再说被告也没疑义啊?怎么办,谢谢!
问题就是:1、章的问题
2、被告付款的明细
3、承兑汇票可以要求贴息吗

初步看来,法官的态度有些问题
第一,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提出了印章,如果对方认为是伪造的,那对方就需要提出相关的证据,此时的举证责任在对方
第二,付款的问题,先不说是不是有相关的票据,就对象已经认可这一点,法官就不应该再要求你提供证据,因为证据的作用就是要对方认可相关事实,现在对方已经认可,举证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