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中残疾人可以享受哪些优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5:03:35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有关部门组成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规划、指导、协调残疾人工作的开展。
  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接受政府的委托,管理残疾人事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所增加,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全社会应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关心、理解、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扶养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六条 残疾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按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县级残联核发《残疾人证》。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确定的重点康复项目制定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本地区的残疾人康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九条 省、市(地区)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治疗、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康复技术指导工作。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指定医疗机构设康复门诊和康复病房,为残疾人康复治疗,并提供康复服务。
  第十条 省、地、市残联应建立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站,县(市、区)残联应逐步建立供应服务点,负责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供应和维修服务。
  第十一条 残疾人为恢复功能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