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FOB语异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7:54:15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美国对外贸易协会)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关于FOB术语的解释,有何相同的和不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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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
《2000通则》对FOB的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FOB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