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常见的一般问题,快来解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4:04:11
刘某与李某与1987年结婚,1989年生了一个女儿刘平。刘与李经常因家务事吵架。1992年9月二人有计划外生一女孩,2人更以吵架为家常便饭。同年12月,他们将2女儿送人。1993年元月,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性格不和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会怎样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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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
李强3岁时,其生父因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直未对李强尽抚养教育义务。李强4岁时,生母与生父离婚并与继父结婚。继父抚养李强到独立生活。1995年李强生父刑满出狱后,生活无来源,继父长年病瘫在床,母亲从事家务无收入,三人均要李强赡养。李强对三位老人是否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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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解释得详细一些。
1987年9月,王与李结婚。婚前,王,李分别拿出300元和1000元的个人积蓄,共同购置了生活用品,有电视和家具等。结婚时,王父母赠送洗衣机一台;李父母赠送王首饰若干。1994年,王.李因长期两地分居感情发生变化,见面争吵不休,以至双方极少见面。王见别人生活逐渐富裕,而自己太清苦,于是经常举债,改善生活,先后借款2.5万元装修了房子,重新购置家具,添置衣物等。后王红父亲患病期间,王有借债5千元为其治病,1997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有争议。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如何清偿?理由?

1、判决二人离婚。家庭财产均分,婚生女刘平按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随夫或母,另一方给付抚养费。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李强对三位老人有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首饰归王所有,其他家庭财产平均分割,债务由双方分担。因为,首饰系李父母赠送王。家庭财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债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