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感对象与感官对象在哲学定义中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2:32:59
罗素在<我们关于外间世界的知识>里面提到了可感对象,其含义是指我们在感觉中觉知到的那种对象,比如,我们触摸桌子时感到的硬度,敲它时听到的声音,以及注视它的瞬间看到的颜色小片.罗素在提到感官对象的时候阐述到:感官对象是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的,在我们没有感知它时它仍然存在...那可感对象和感官对象这两个概念是有差别的吗?

可感对象是指内在于我们的那个知觉,相当于现象学中的现象,也相当于佛教中的“识”。

感官对象指的是外在于我们的那个存在,康德称之为“物自体”,是超越的存在,康德也称之为“理性的迷幻”,即形而上的存在。

如果学习哲学不能将这二者分别清楚,将永远进不了哲学的大门,尤其是近现代西方哲学的大门。

如果悟通了这二者,估计离东方哲学中的悟道和成佛的境界也就不远了。

可感对象就是硬度、声音、颜色之类,

感官对象就是桌子。

不难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