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特情与刑事案件的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1: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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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情侦查,是在侦缉帮派、组织等“无被害人犯罪”中常采用的一种特殊侦查方法。
特情侦查,国外又称之为诱惑侦查、刺激侦查或者卧底侦查。
特情侦查的定义,有以下几种表述方式:一是“警察圈套”,是指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为了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他人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1〕二是“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缉隐蔽且无被害人的犯罪,侦查以及协助侦查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他人进行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手段;〔2〕三是“诱饵侦查”,是指国家侦查人员或者受雇于国家追拆机关的人员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机会,鼓动、诱使他人实施犯罪并进而侦破案件、拘捕犯罪人的侦查手段。〔3〕 四是“侦查陷阱”,是指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为了获得指控某人犯罪的证据,而积极地诱使他人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4]我们认为,对特情侦查概念的合理界定,必须从其产生的目的上去考虑。特情侦查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较多地应用于有组织犯罪行为。因为这类犯罪具有组织的严密性、隐密性、专业性、阶层性等特点,采用一般的侦查手段无法侦破案情、捕获犯罪嫌疑人。因此,为了发现案件的事实,侦查机关通过特定的侦查人员,采取隐匿身分的方式,潜入此类犯罪的组织或者环境之中,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收集有关犯罪活动的证据或者情报,为最终侦破案件提供基础。特情“诱陷教唆”行为,只是特情侦查行为中所采用的方法之一,通常也不是主要的方法。

上述四种定义,都把特情侦查等同于为了获取证据而实施的诱惑他人犯罪的侦查手段。应该说,这些理解都没有把握住特情侦查的实质,并且容易使人误认为特情侦查就是诱陷侦查。事实上,特情侦查获取案件线索、收集犯罪活动证据的方式远不止于这一种。因此,我们认为,所谓特情侦查,是指经特别挑选的刑事侦查人员,以隐藏其原有身份的方式,长期潜伏于所要调查的犯罪对象的组织或者环境中,在合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暗中收集与犯罪活动有关的证据和情报,提供给刑事侦查机关,以抗制特别危险且侦查难度较高的犯罪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