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外商洽谈农副产品出口交易,价格调减为CIF,经往来电传磋商,就合同的主要条件全部达成协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4:20:40
但鉴于这种农副产品的季节性很强,到货早迟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外商要求我方“保证运货轮船不迟于某月某日到达目的港”。当我方考虑是否接受该条件时,适逢国际市场上该产品的价格上涨,外商随即开出不可撤消信用证,催我方发货。试问:
1.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2.一般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接受这类限定到货期的条件,为什么?

这要分开考虑 合同和信用证是2回事
信用证你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 不可撤销和你无关,不执行的话你作为收益人没有任何责任。
但是不执行合同你会有违约的风险。

这种运货轮船xx日到港的风险:只要你准时定舱,船公司按时开船,船程中没有以外就会按时到港。能不能到港也是取决于你是否能定到舱 会不会脱班 航程中会不会有意外。
能不能接收这样的条件就要看你自己的风险把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