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的问题!!请大家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5:06:04
案例:被告人甲,男,42,2002年9月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在讯问中发现其于1999年10月涉嫌持枪抢劫出租车司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以盗窃罪、抢劫罪一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指派审判员乙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于2002年11月21日宣判甲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审,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审,没收财产人民币8万元。一审宣判后,检察院认为法院对抢劫量刑过轻,应判处甲死刑,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汇报,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就有关甲抢劫罪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在此期间,甲于2003年2月5日自杀身亡,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继续审理无必要,依法应中止审理,并做出判决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但依法判处的财产刑没收人民币8万元应予以执行。
问题:1、 县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什么?
2、 县人民法院指派乙担任审判员的做法是否适当,为什么?
3、 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4、 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上有哪些做法不合法律规定?
5、 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在形式和内容上有何不恰当之处?

1、县人民检察院不能向倒法院提起公诉,理由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应依法由市检察院向市中院提起公诉。
2、因县法院无权审理,所以其指派行为也属无效;
3、县检察院无权提起抗诉
4、因被告人已死亡本案应终止审理,而不是中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