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合同法实行前,老板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0:07:09
我是1999年12月14日进入现在单位工作,中间由于公司经营内容变更,更换了不同的公司名称(是一个法人代表),我的劳动关系也同时转过二次,最后一次合同签定半年,2008年3月31日到期.由于2008年新版合同即将实行,针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他觉得不合算,所以提出二个方案,一是提前解除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让我去社保中心领取三个月到半年的失业保险金,同时我仍在公司工作,继续领取工资,等三个月到半年再重新签定劳动合同,重新帮我补我交这个三个月到半年的养老金.但我以前的工龄全部清除了.第二的方案是现在就直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
1、如果让他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他是否需要补偿我经济补偿金?
2、我的合同是签到2008年3月31日,是否受新版劳动法保护?
3、如果我愿意暂时终止劳动合同,但仍为其服务,期间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4、如果终止劳动合同,过三个月或半年后重新签定劳动关系,是否可补交养老金,如可补交,那是否意味着劳动关系并未终止,仍可算是延续工龄。
以上问题望各位朋友能给予答复,越详细越好,请在11-22前给予答案,本人在些谢谢每一位朋友。
不好意思再问一下,如果老板帮你拖到合同结束,但不续签(即2008年3月31日通知我4月1日不用去上班了),我是不是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1一样要给经济补偿金的,而且你的按你的年限看不少钱的。
2不是的,是按照08后签的开始算,仔细看看劳动合同法最后几条
3这样终止合同,仍服务,实际上劳动关系是延续的,劳动法的十年看的是实际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期的,这点很多人误解了。以华为的辞职门为例,实际上辞职后又续约,工作关系并未离开过原单位,实际上是连续计算的。注意的连续工作十年,而不是连续的劳动合同期十年。
4本来就要交,而非补交,你明白我意思吗?社保的交不交也是以劳动关系为准而非劳动合同。

很迷惑很多人搞不清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区别,不过也许我们搞法律的才会去研究和抠字眼吧,但实际上劳动关系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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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的问题,作为多年法律工作者,近来,我在工作中遇到很多。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即使按现行的劳动法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补偿经济补偿金,按你的年限。
2现在直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无法适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
3“实际上辞职后又续约,工作关系并未离开过原单位,实际上是连续计算的。” 所谓的“串通暂时终止劳动合同”,与法无据。“实际上仍为其服务,劳动合同实质上并未终止”,该约定看似无效。“串通领取三个月到半年的失业保险金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该约定看似无效。但由于日后纠纷,你举证困难,也拿老板没办法。若老板假戏真做,真的在期间,炒了你更惨。若能举证“实际上仍为其服务”,期间受劳动法保护。
4本来就要交,而非补交。
真正的补交是--可以补交期间养老金,以后的养老金按月扣款。补交养老金到社保处开票后到地税分局补缴,补交期间的养老金可直接到地税分局补缴,以后的养老金通过与地税局签订代扣协议每月由银行直接扣款。补交时携带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工行(或建行、信用社)存折一本。

只需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辞职.
单位如果提前三十日提前通知就不需要再支付赔偿金,但有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