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瑕疵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9:09:57
董某承包了李某的部分工程,至双方结算时,李某尚欠董某工程款13000元,由李某亲笔书写欠条一张,后该款一直未付,原告董某持欠条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李某对欠款不持异议,但提供一张未有写明年份的流水帐记录单,其中列明3月20日董某收到现金 8000元,以此证明其书写欠条后又付给原告现金8000元,现只欠5000元。

董某对记录单上签名收到现金8000元无异议,但称该8000元现金系工程施工过程中从李某处借支的款,已在年底结算时一并扣除。双方对欠款数额各持一词,互不相让。因被告提供的流水帐记录单仅系记录的一部分,且该流水帐记录单有被裁剪的痕迹,法院限期要求被告李某提供流水帐记录单的完整记录,以便通过上下记录的连贯性来查明8000元现金收款的准确日期。被告未能如期提供证据。

本案应如何判决?

本案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如何判断被告李某提交瑕疵证据的证明力,即未有年份的现金收条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瑕疵证据是因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或证据表现形式有缺陷,导致证据能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下降,使所提交证据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它不同于伪造的虚假证据,因证明力有瑕疵,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只有在其它证据加以佐证或者补强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瑕疵证据适用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应当由提供瑕疵证据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综合案件全部证据,对瑕疵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定。本案李某为证明其已付款8000 元,提供流水帐记录单收条一份,该收条未有写明年份,仅系记录单的一部分,且该流水帐记录单有被裁剪的痕迹,故所提供的证据不完整,存在瑕疵。对该瑕疵证据,作为举证的被告应就8000元支取现金的准确日期再行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如提供流水帐完整记录,通过上下记录的连贯性来查明8000元现金收款的准确日期;或者提供裁剪的其余部分,看裁剪的部分能否体现年份等等,而被告在法院限期内未能如期提供其它相关的有效证据。故该瑕疵的8000元收条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被告应承担其举证不能后果,应当按欠条向原告履行义务。

诉讼真实≠客观真实

未写明年份3月20日的流水帐记录单在无其他辅助证据予以支持的情况难以作为证据影响裁判

如期不如期 看的是切实存在的前提下获取途经与获取资格的有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