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用刀子捅了乙一刀后,打电话报警,说他刺伤了乙,接着放下电话后,转念一想,又接着把乙的眼睛挖了出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19:46:30
甲的行为称得上自首吗,我国刑法对于自首定义是什么

属于故意伤人致人重伤
自首属于减轻量刑的法定情节
但是,后者又实施了伤害行为
自首的只是先前的罪行
这种人的这种行为,轻不了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具体讲,自首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发现,或者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发现,或犯罪事实 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现,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传唤、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投案人无论出于后悔、害怕、预感到已被发现或其他动机均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自动投案一般是由犯罪分子本人亲自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若犯罪分子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可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件、电话、电报投案。②犯罪分子投案后应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如果避重就轻,或者故意制造假象掩护犯罪同伙或犯罪组织,或以其他方式掩盖罪行的,都不能算自首。③犯罪分子必须接受审查和裁判。犯罪人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必须听侯、接受司法机关的侦察、起诉和审判,以表明其确有悔罪的诚意,并不得逃亡他处或隐匿。若犯罪人以信件、电话或其他形式投案并交代罪行后,又反悔并逃亡或隐匿,则不视为自首。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如果他不实施下一动作,就是自首 可惜实施了 不存在自首的问题了,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啊

呵呵
弄不好死刑啊
手段太残忍了

太气愤了....

谁?那么残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