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两国分权制衡的异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0:13:31

1689年议会颁布《权利法案》,(内容)它以明确的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作用)为限制王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君主立宪制确立(国王依然掌握行政大权)
  17世纪末的《三年法案》与18世纪初《王位继承法》等从法律上确认“议会至上”原则,进一步限制王权,国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美国三权分立制衡
  三权完全分立。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按三权分立原则组成政府机构,宪法的前三条分别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国家机关的权力:
  立法权归国会。如联邦宪法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宪法,美国国会拥有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权、对外宣战权和监督财政权四大权力。
  行政权归总统。如联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此外,联邦宪法赋予总统其他有限制性条件的权力还包括:否决权,缔约权,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官员的权力等。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低级法院”。(第三条第一项)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监督立法和解释宪法这两项重要权力。
  美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由分别独立的三个国家机关掌握,其分立的具体表现是:
  国会议员和联邦总统按不同方式分别选举
  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也无权要求总统辞职,总统不对国会负责;
  联邦法官一旦受任,如无失职行为便终生任职;
  每个政府部门的成员都不允许兼任其他部门的职务。
  三权互相制衡。美国联邦宪法在严格划分三权分立的同时,也在三权之间建立了相互制衡的关系。在美国,宪法并不是规定一个部门对另一个部门的监督权,而是一个部门拥有另一部门的部分权力。也即“防止把某些权利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个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的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由此可见,其三权之间的制衡关系是建立在权力交替和权力重叠的基础之上的。如:
  (1)美国总统不仅拥有行政权,还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批准权和否决权;以及拥有立法建议权和取得委托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