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举并简要评述合同法总则部分有关保护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9:06:10

  安全价值在新合同法总则中的主要表现:
  1、订立程序的规范化
  现行的三大合同法都没有关于合同订立程序的规定,这不仅给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带来很大不便,而且使得当事人就合同成立问题发生争议时缺乏处理的法律依据,新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成立应具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并且详细界定了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条件,承诺的效力、形式及承诺的撤销与撤回的条件,同时还要规定了违背要约和承诺所承担的责任等,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交易的安全。
  2、合同义务的扩张化
  新合同法增加了前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及附随义务的规定。前合同义务指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进行接触磋商时所产生的注意义务,如协助、照顾、通知、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指合同消灭以后,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所应当承担的保密、协助、通知的义务。附随义务指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所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前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的规定使得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受到了“无微不至的法律关怀”,最大限度的保障了交易的安全 。
  3、代理制度的完善化
  新合同法不仅明确规定了一般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制度,还进一步规定了相对人的撤销权、催告权、催告期限以及撤销、催告的形式等等,使得代理人、被代理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具体,保证了交易的安全可靠。
  4、免责条款的限制化
  免则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现代社会,由于科技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风险使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避免,通过免责条款,将各种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有利于刺激交易的发展。但是,免责条款经济合理性的前提是其内容本身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此,新合同法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即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两种情形不准约定免责,以保证交易安全和合同正义。
  5、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不安抗辩制度的确立
  所谓抗辩权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时,义务人对请求权的存在无异议,而以另外的法律事实为依据,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对于双务合同来说,先履行的一方总是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为了保证先履行一方的交易安全,新合同法确立了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不安抗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