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4:16:11
夫妻双方均为再婚,婚前各有一子,结婚后开办一家公司,公司业务由女方经营,男方有稳定工作,未做过财产公证。因感情不和(双方均无过失),女方提出离婚。假定所有资产总额为一百万元。请问离婚后财产应如何分配?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于无过错方,因此,应按双方各得50万元分配。

应该是各拿一半但因女方提出所以不排除你可以多拿一点点的可能性!